第二十八条对工程质量事故采取分级管理办法,一、二及重大事故由总公司建设指挥部、质量监督处管理;三、四级重大事故由主管经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处管理;一般事故由施工单位(厂、矿、工程公司)自行管理,工程质量监督处负责监督检查;质量事故发生后,按事故等级分别由事故主管部门在24小时之内组织分析,按事故分级范围向上级专业部门和上级领导反馈,同时抄报同级单位部门。
第二十九条发生质量事故后,施工单位必须逐级及时上报,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,均由事故单位归口上报,事故的责任由责任单位承担。
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,矿山工程在三日内,外地工程在七日内,由事故发生单位的质量部门,将事故的简要情况(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工程项目、施工单位、事故简要经过、经济损失初步估计、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)以书面形式报X公司工程质量监督处。
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,应当保护事故现场,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,防止事故扩大。同时事故施工单位的质量部门,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项上级主管部门、X公司工程质量监督处、总公司建设指挥部汇报。
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后,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,要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,即:
(一)事故的原因和责任,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;
(二)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,没有严格考核处理,以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。
(三)没有制度和有效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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